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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 用信用评价机制压实餐饮企业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八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落实落细,包括严格明码标价、推行明白标量、减少宴会餐饮浪费、完善用餐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节俭风尚、持续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指导等。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就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深入推动我国餐饮行业多元治理、有效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的食品消费方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道德风尚,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行为规范更加明确—合规激励效果更好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目前我国餐饮企业近1400万家,其中2022年新增注册企业超过200万家。对于如此庞大的商家主体,又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推行明白标量,减少餐饮浪费,这些要求均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法律依据,是对餐饮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提醒、警示与划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餐饮企业,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反食品浪费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看来,餐饮企业是反餐饮浪费的重要主体,在防止食品浪费方面需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食品浪费,包括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时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等。此次《征求意见稿》实则针对规模用餐及其餐饮服务经营者进一步重申并细化了相关举措,这使得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反食品浪费法时有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范。例如,法律规定的'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为宴会菜品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同规格、分量。 '对于商家来说,反食品浪费已从社会责任上升至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商家需要将反食品浪费的举措要求纳入其合规管理。除了违规处罚,合规激励更有助于提升商家积极性。这既包括政府在制度配套时考虑反食品浪费的执行情况,如信用监管;也包括发挥市场力量,如政府的公务接待和消费者的宴会选择,优先考虑在反食品浪费方面卓有成效的餐饮企业。"孙娟娟说。 席月民提出,《征求意见稿》重点呼应了反食品浪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执法实践需求,这些内容对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主体提出了一系列反食品浪费要求,做到重点突出、正面引导与反面划线相结合。 '在反食品浪费执法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餐饮浪费行为,商家如何举证证明,如何解决有关争议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已经作出细致规定,《征求意见稿》没必要进行重复规定。"席月民说,如何从根本上转变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不良的思想观念、消费方式、消费习惯,积极开展经营者和消费者教育,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养成勤俭节约、保护环境的美德与习惯,真正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是未来需要重点注意解决的问题。 在他看来,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其难点在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餐饮企业的关系,把政府引导、部门监督与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做到单位主责、人人有责。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浪费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那么该如何建立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呢? 对此,孙娟娟提出,从现有的消费情况来看,餐饮环节的食品浪费现象依旧存在,如违规设置最低消费屡禁不止。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更为明细的举措来督促包括餐饮服务者在内的各类商家加大执行力度。宴会套餐、单桌1500元以上(不含酒水)的场景细化也为商家的合规管理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明细的标准。 '诚然,这增加了商家的合规管理成本,但与可能出现的1499元套餐的规避行为相比,提供多元菜品选择、注重菜品质量提升,更迎合当前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孙娟娟说。 席月民则认为,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依法预防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具有重要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其中,奖励需要在奖项设定、评奖程序、评奖标准、评奖决定以及颁奖等方面出台具体细则,惩罚则需要在责任认定、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决定、处罚救济等方面给出明确依据,奖惩机制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分开的,其关键在于奖励是否具有吸引力,惩罚是否具有威慑力。 '反食品浪费的监管体制是多头型监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都具有一定监管权力,在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实践中避免多头重复的奖励和处罚至关重要。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中,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引入第三方主体评价机制更为重要。在社会监督体系方面,把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举报制度落到实处是关键,在这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和保护实名举报。"席月民说。 宣传普及营养知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反对食品浪费,除了商家外,其他主体也应该积极作为。 孙娟娟说:'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家的行为影响具有市场指向性,即所谓的用脚投票。因此,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了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理念影响行为选择,但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法律提及的防止食品浪费知识、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勤俭节约的习惯养成以及科学的饮食习惯,都可以通过食育的系统化来助力个体自小形成文明、健康、理性和绿色的消费理念。" 席月民也认同消费者在反食品浪费中的重要作用。'消费者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在日常饮食消费中爱惜粮食、按需取餐,避免舌尖上的浪费。在公务接待用餐中,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坚决摈弃爱面子、搞排场等接待陋习,自觉执行预算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公款吃喝浪费现象。"席月民说。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成升魁补充道,反对餐饮浪费务必形成社会氛围,学校要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习惯,各个行业也要制定与之相关的措施来抑制餐饮浪费。 来源:法制日报
2023-05-15 11:14:15
权威解读:被限制高消费,是否需要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那么,被限制高消费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修复? 对此,首先要明白何为失信信息。该《办法》指出,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第2款还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在执行领域,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以,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必须要弄清楚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区别。概括而言,二者在适用条件、采取的措施和退出机制上不同,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简单来说,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均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是对于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只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会影响到个人信用,单纯的被限制高消费并不会导致信用'破损",从而也就不存在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问题。
2023-05-11 17:52:52
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诚信缺失关系社会风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决治理、严厉打击。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和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此次专项治理针对两类主体:一是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的市场主体;二是近3年内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专项治理采取十一条举措,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分类开展失信信息公示,向有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开展信息推送,向地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治理对象开展约谈,组织开展信用承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考核,纳入城市信用监测,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推动恶意失信主体退出市场,建立责任分包挂牌督办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引导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高频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专栏",依法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失信惩治措施,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05-11 17:50:27
国家信息中心刘波:积极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将信用建设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实践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来越重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而信用建设与营商环境改革相互辉映,信用在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用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 信用环境与营商环境二者相互映射、相互辉映。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定义,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涵盖了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所涉及的外部环境因素的总和。按照环境因素划分,包括政务环境、商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等。这里面信用主要和法治放在一起,是司法环境的一部分。在笔者设计的《中国县域营商环境调查评价指标体系》中也将信用环境作为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且指标比重占比较高。 另外,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里,把信用体系分为四个方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和我国营商环境四个方面几乎是一一对应,是一种互相映射、互相辉映的关系。由此可见,要优化营商环境必须要加强信用建设。 信用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石,将信用建设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实践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作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本身就是营商环境的组成部分。信用监管模式是通过信用生产、信用管理、信用应用来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质量,防范、化解行业治理和经济运行风险的行业管理模式创新;是提升社会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将过去以事前审批为主、条块分割的单方面单方向管理模式转变为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全过程综合监管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将信用监管的手段嵌入到市场经济各个环节的关键抓手;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促进公平正义,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保障。 它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一种补充,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协同监管,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信任,更为审慎、包容的有限监管,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与'放管服"的理念结合更为紧密,更有利于释放市场的活力。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3~57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同时给出了信用监管工作重点和内容。 如今,信用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得到广泛应用,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领域、部门不断推出以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的创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层出不穷。    问题与不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但笔者在各地调研中发现,信用监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还有一些短板和弱项亟待加强,主要表现在: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水平还需提升,县域营商环境建设薄弱;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还不完善,隐性门槛仍然存在;行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到位情况,涉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政策法规体系还有待健全,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仍需提高;包容普惠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获得信贷等方面环境仍需加快优化,要素支撑需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还不够高,惠企政策落实效果还需强化;在工作推进中仍然存在重指标轻服务、重制定轻落实、对标先进主动性不高、统筹推进力度不够等问题。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信用创新应用能力不强;部门和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覆盖不广,城市信用服务应用场景不够多,信用体验感获得感不强;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信用服务机构少、规模小、总体实力不强等。 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攻坚工程。要深刻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敢于直面问题,敢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笔者认为,要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的开发利用,对各地区、各领域实施信用监测,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多维度信用画像,从而实现精准监管。持续推进一体化信用平台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打造智慧信用服务体系。即以信用平台为智慧中枢,构建智慧共享、智慧监管、智慧应用三大服务体系,实现与多个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互通共享,支撑多个重点领域落地更多信用服务应用。 二是广泛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积极探索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深入开展审批告知、证明事项告知、容缺受理等信用承诺制,实现'核查信用-作出承诺-践诺跟踪-违诺追究"的信用承诺闭环应用。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重要的依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 四是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不断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功能,持续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守法诚信状况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助力'管得好"。 五是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全面推行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提供在线查询、系统融合嵌入、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实施方式,为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供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保障,推动失信联合惩戒落到实处。让守信者处处享受便利化服务,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六是不断拓展信用惠民场景,创新开发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不断强化企业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不断树立诚信品牌。持续创新便企举措,通过主动告知信用修复、精准推送信用政策、主动提供公共信用产品等惠企举措,为信用等次高的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容缺受理、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督,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创新性的信用服务产品。 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攻坚工程。 信用监管模式是对传统监管方式的一种补充,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部门配合的协同监管,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信任,更为审慎、包容的有限监管,更加契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
2023-05-11 17:36:33
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诚信缺失关系社会风尚,关系党和政府形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决治理、严厉打击。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和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深入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此次专项治理针对两类主体:一是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次以上的市场主体;二是近3年内受到10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专项治理采取十一条举措,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分类开展失信信息公示,向有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开展信息推送,向地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治理对象开展约谈,组织开展信用承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考核,纳入城市信用监测,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推动恶意失信主体退出市场,建立责任分包挂牌督办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引导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高频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专栏",依法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失信惩治措施,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2023-05-11 17: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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