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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符合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根本保障。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正式向社会公开。该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意义重大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迄今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加快推进全国性的社会信用立法是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这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是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经过实践和理论双重考验的重要制度,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一系列成熟举措,有力支撑资源配置优化和良好营商环境构建,需要进一步加快将这些经验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系统性的论述,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目标。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实现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的全面变革,创新具有鲜明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治理手段。社会信用立法能够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深刻融入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立法工作是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的信用手段和信用创新大多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重要基础性制度缺少法律依据问题尤为突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出台信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是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内在逻辑。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进程,推动诚信理念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信用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具备坚实立法基础 '十三五"以来,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取得突出成效,信用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月,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规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信用立法在地方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上海、浙江、广东等36个省(区、市)、地级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已逐步形成普遍的立法共识。 (一)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列信用条款的情况 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已逐步深入至我国现行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据不完全统计,已有53部法律、71部行政法规专门设列信用条款,主要集中在民法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中。涵盖对诚信建设的原则性规定、强调对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信用平台建设、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等信用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奖惩等信用手段、规范金融信用建设等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强调诚信的制度化建设。如《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宪法相关法、社会法、行政法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有具体体现,强调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或商务诚信建设,强化自身诚信意识,并将其落实在日常政务工作或市场运营中。此类信用条款更多强调的是诚信原则,并无具体可实施的内容。 二是强调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行政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经济法明确要求所管辖的市场主体需建构完善的行业信用自律或管理体系,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律主体有责任引导或督促会员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条款中比较明确要求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信用档案等机制,强调要做好'双公示"信息的公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等。 三是强调信用手段规范运用。目前设列信用条款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将信用手段作为推动行业领域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以立法规范。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各类法律中,涵盖诸如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奖惩等,或在金融领域中如《外商投资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则对征信、信用评价等具体信用产品做出明确规范。 表1我国设列信用条款的法律情况一览 (二)我国地方信用立法的基本情况 地方信用立法始于2011年《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2017年,上海市在全国范围内首创《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实现全国综合性信用立法'从零到有"的突破,为后来全国各地实施信用立法提供法律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有益借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截至2023年1月,已有36个省(区、市)、地级市出台信用地方性法规,并有部分省份已进入人大立法程序,地方信用立法已然成为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程。 表2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地方信用法规(按时间先后排序) 当前,我国地方信用立法实践主要存在'小法"和'折中"两种立法模式。'小法"立法模式是指对微观领域如经济、金融领域的信用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强调信用的可量化性,认为仅需规制私权利主体履约方面的经济信用。目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地方的'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均为该模式。'折中"立法模式是指对私权利主体和公权力主体的履约和守法等信用行为进行规制,强调要调整私权利主体的信用问题,对公权力主体的诚信问题仅做基于价值观层面的原则性规定。目前,各地'社会信用条例"均为该立法模式。总体来看,各地信用立法可分为采用'小法"立法模式的湖北、河北'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陕西、浙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采用'折中"立法模式的上海、河南、天津、山东'社会信用条例"。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逐步深化,信用立法更加强调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已有17省10市出台社会信用条例,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处理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的规则、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信用服务行业促进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信用工作有法可依。 表3地方信用立法模式比较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探索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向全社会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的蓝本,也是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政府、行业、社会、学界等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无法可依"尴尬现状的积极尝试。该立法稿共计11章111条,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管理、信用奖惩、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为各地方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各领域行业主管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依法依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设列'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管理部门"等条款,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均受到该法的规制。厘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牵头单位和应承担的相关职责。解决了地方信用建设过程中,建设目的不统一、建设内容缺依据、牵头单位不明确、主要职责不清晰等问题。 (二)解决政商社司长期无规可循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系统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大重点领域,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的信用建设进行规制,明确了总体要求和主要领域、主要人群信用建设的基本内容。对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疑虑的政务诚信考核和司法人员诚信档案等内容进行规范,对安全生产、商贸流通、金融税务、工程交通、进出口贸易、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社会各界均高度关注的信用建设关键领域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进行规范,对提高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实现以应用促发展,创新信用手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解决长期以来四大领域诚信建设没有法律依据问题。 (三)推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加速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硬基础",在过往实践中只能以《征信业管理条例》《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为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系统性规范了信用信息共享这一关键问题,在总则中对信用信息共享加以明确,厘清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准确赋予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细化了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保存等实施细则,创新对公共信用评价的实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进行规范。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在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提供了操作规范,解决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不一致、数据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四)确保信用产业加速创新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使信用服务产业得到飞速发展,近些年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信用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涌现,如从事企业征信的企查查、天眼查等,对传统的'牌照制"监管形成了巨大挑战,行业出现监管空白,'不愿管、管不到"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实现了与《征信业管理条例》有效衔接,对非金融领域以外的市场主体从事信息采集、实施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开展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业务进行定义和规范,首次提出了'征信业务要求"等技术规则,实现征信业务的标准管理、自律管理和安全管理,对完善各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机制,实现全行业主体、全业务类别的覆盖起到关键性作用。 (五)促进信用奖惩机制规范使用。信用奖惩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的重要抓手,也是饱受舆论争议的重要内容,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或地方奖惩边界不清、措施不明、制度泛化等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实施的法律目的,规范了基本的奖惩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创新奖惩手段。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要求各行业、各地区要出台相关制度对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确保信用奖惩在行政、市场等领域实现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六)实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有效运行。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信用立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在实践中主体权益类别不明确、缺少可以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等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首次对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投诉和复议诉讼权进行规范,并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操作规则,为地方或行业根据自身情况条件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四、用高质量的社会信用立法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历经多年立法进程,社会信用立法从最初的'社会信用法"逐步演化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凝结了全社会的智慧结晶。建议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落深落实。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立法进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该法出现将解决政府、市场、学界等方面长期呼吁的'加快完善社会信用立法,解决信用建设无法可依"问题。建议抓紧把握时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的意见征求进程,组织专门力量评估社会意见,加快完善意见征求稿。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统一立法共识,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进入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二)探索信用信息向市场合法合理开放。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市场的普遍关注,成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监测等信用业务重要的数据基础。当前,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共信用信息的需求正在逐步加大。建议逐步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开放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基本程序,确保市场主体合法获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探索信用信息交易市场建设内容,促进信用信息合法流通,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源头管理。随着信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信用服务的业态正在不断演进,以征信业、信用评级业简单概括产业类别已显得不合时宜,传统的信用服务产业业务监管不符合当前产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在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同时要注重源头监管,强化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处理的管控。因此,要强调信用服务机构在数据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鼓励监管部门建立数据使用的风险监测机制。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3-03-31 14:56:06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工作会:加快构建信用监管常态化机制,奋力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
近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信用工作会议在榕召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常斌出席会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刘敏主持会议,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作交流发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 — 会议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2年和过去5年信用监管工作成效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 会议指出,2022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和巨大进步。回顾过去5年的生动实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无事不扰、无处不在,优化监管效能;坚持信用赋能、宽进严管,突出监管成效;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壮大监管力量;坚持寓管于服、以服促管,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市场监管能力提升明显,市场秩序稳中向好。 — 会议强调,要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上下功夫,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围绕市场监管工作的着力点,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统筹谋划,推动改革创新,构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信用监管机制,助推市场监管高质量发展,提升市场监管现代化水平。 — 会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监管效能提升,实现公正精准高效监管;要加大信用建设力度,塑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要发挥信用护航作用,推动信用赋能各领域监管;要创新信用监管工具,不断提升信用监管能力水平;要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推动信用监管事业跨越发展。
2023-03-31 14:35:14
财政部: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充分运用其他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与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强化'互联网+监管",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更加科学精准的监管措施。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行业信用监管。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相应措施,并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 四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级财政部门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分级分类分岗位组织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据了解,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
2023-03-24 09:46:32
临沂: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 临沂市将这样提振消费信心
3月14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是今年该市'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记者现场了解到,2023年,临沂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围绕'提振消费信心"这一主题,将突出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在临沂"活动,年内新发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2万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200家,同时,发挥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和服务示范区作用,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叫响'红色沂蒙 诚信经营"品牌。 全面优化投诉举报处置工作,依托'12345·临沂首发"和全国12315平台,建立完善消费维权快速回应机制,做到有诉即应、多方响应,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会前,举行了临沂市3.15'提振消费信心"主题活动暨汽车放心消费季启动仪式 据了解,为全面促进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确定为'提振消费信心"。'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含义: 坚持履职尽责,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各级各部门和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提振消费信心,必须坚持消费者立场,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通过立法、司法、行政、行业、媒体、专家等各方力量,从政策、理论、法律、标准、社会舆论等多维度、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 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需求也呈现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的特点。提振消费信心,应将促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从消费供需两端入手,通过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促进生产企业对照消费需求提高供给标准、提升供给质量。同时,通过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关注消费新动向、树立消费新理念,从而促进新供给、创造新需求,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的问题。提振消费信心,要以改善消费条件、优化消费环境为主攻方向,聚焦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投诉便利度和诉求化解率,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临沂资讯网
2023-03-24 09:45:02
“红色沂蒙•诚信经营”—郯城县诚信315信用修复周主题活动圆满收官
为促进市场主体提高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激发守信意愿,营造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3月14日-17日,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举行'红色沂蒙•诚信经营"暨'诚信315信用修复周"主题活动。 活动现场,围绕'诚信315信用修复周"主题,一对一指导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同时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联合奖惩措施进行了解读,并对不同产业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种类以及对应的信用修复要点进行指导。 此次活动累计培训企业80多家、答疑200余次,主要覆盖交通运输、医疗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管辖区企业。下步,郯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将重点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通过强化政企互动,强化信用修复服务,积极引导、鼓励失信市场主体及时查漏补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着力构建信用修复工作有效机制,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来源:信用郯城
2023-03-24 0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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